苏州市市长周乃翔提出从五个方面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日前,苏州市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对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作出部署,周乃翔市长提出从五个方面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未经评估审查或没有通过评估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规范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的实施。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制度,对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备案加以规范。进一步明确决策主体、决策实施单位的职责,强化行政决策责任。推动各级政府及部门聘请法律专家和律师,年内实现市、县级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动态清理工作,探索实行有效期制度。
二要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促进行政权力下放和执法力量下沉。逐步减少市和县级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镇级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推动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加强执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要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建立常态化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着力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领域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大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注重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型信息发布渠道的作用,及时公开服务动态,回应民意诉求。
四要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苏州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争创全国“六五”普法先进市。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落实政府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抓好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认真开展“关爱民生法治行”活动,依法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法治建设成果更多惠及于民。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五要落实从严治政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不断提升政府系统党建水平。牢固树立敬终如始意识,进一步巩固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市政府党组整改方案确定的8个方面41条整改措施,确保事事有着落、项项见成效。坚决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持续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访三促”活动,深入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狠刹奢靡之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工作,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继续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宗旨、敬畏法纪,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和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慎始、慎独、慎微,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维护清正清廉的良好形象。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