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继续出台有力措施 打出支持资本市场稳定“组合拳”
13.07.2015 13:30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协助证金公司获得充足流动性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指出,为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协助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拆借、发行金融债券、抵押融资、借用再贷款等方式获得充足的流动性。
央行新闻发言人同时强调,将密切关注市场动向,继续通过多种渠道支持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财政部:不减持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针对近期境内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财政部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并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表示,为了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合法权益,财政部将进一步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提升经营业绩。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财政部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并要求中央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控股上市公司股票,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在股价低于合理价值时予以增持。
国资委:支持央企增持控股公司股票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通知,要求各有关中央企业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不得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同时,支持中央企业增持股价偏离价值的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努力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
通知中,国资委还表示,将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企业重组整合步伐,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
同时,国资委监管的全体中央企业发出承诺书,表示将采取如下措施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做负责任的股东。在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二、加大对股价严重偏离其价值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增持力度,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股价稳定。
三、继续采取资产重组、培育注资等方式,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所控股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国资委在股市异常波动的关键时刻对央企提出”不得减、支持增“的要求,是为维护市场稳定,营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说。
此外,国资委还表示将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化改革。李锦认为,这也是监管部门承诺继续推进国企市场化改革,并提出通过加快企业重组整合步伐等具体措施,来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给市场传递了信心。
保监会: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监管比例
为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保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比例上限由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达到30%比例上限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同时,《通知》还适度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的资产认可比例。
《通知》中提到的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是指: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60%。另外,保险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票,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相关规定,在境内主板发行上市,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具有较高的现金分红比例和稳定的股息率。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变化,加强风险监测,定期开展压力测试,确保偿付能力等符合监管规定。
证监会:大股东及董监高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从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
证监会称,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具体办法,证监会将另行规定。
证监会表示,公告中的举措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今日下发《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解释,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通知》还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此外,《通知》还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证金公司:为券商提供充足流动性支持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充足流动性支持,并持续通过多渠道向证券公司提供足额资金。8日,通过股票质押的方式,证金公司向21家证券公司提供了2600亿元信用额度,用于证券公司增持自营股票。目前21家证券公司业务正常开展,运作状况良好。这些公司资本充足,流动性较好,净资产合计超过8000亿元,净资本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均超过6000亿元。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聂庆平表示,作为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多种融资渠道,包括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同业拆借、短期借款等。近期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启动了发行新一期短期融资券工作,这是常规业务,旨在优化资金结构。
为恢复市场正常交易,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继续维护蓝筹股稳定的同时,加大对中小市值股票的购买力度,缓解市场流动性紧张状况。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充裕,保障充足,完全能够发挥好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
沪深交易所:鼓励控股股东等相关方增持股票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沪深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方增持股票采取相关措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公司持股3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该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九条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4.5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相关规定。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该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第4.2.21条、第4.2.22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7条、第4.2.2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7条、第4.2.18条、第4.2.19条的规定。此外,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该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四章第四节有关“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中上协:上市公司应多举措稳定公司股价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8日联合32家地方协会发出倡议:各上市公司会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机构最新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公司回购、大股东增持、员工持股、高管暂停减持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加强公司市值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长远利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及时澄清不实的传言;进一步深化创新发展,专注公司经营,优化投资者回报,增加长期价值投资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坚定投资者信心。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3.07.2015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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