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难?不存在!江苏全面推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30.04.201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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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公司容易,注销公司难。

  当创业战败,想要合法退出市场时,

  才发现注销公司并不容易。

  企业经营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要注销,必然涉及相应的各种文书、文件及证明材料,这些材料都需要费心费力准备,有些还需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

   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全面推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对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和程序作出规定。

   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情形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对上述四类企业,应区分申请人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注销登记(简称公告版简易注销)和无需公告注销登记(简称非公告版简易注销)两种类型:公告版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非公告版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从领取营业执照到申请注销登记前,至始至终未开业、未发生过债权债务也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及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及原江苏省工商局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7〕43号)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情形

  对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被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的、营业执照记载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换发营业执照的、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又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相结合的方式,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前款未列明的,可参照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中各试点地区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

   (一)公告版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发布公告。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可主动在公示系统撤销公告。

  2.信息推送。登记机关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的推送与反馈。

  3.提出异议。公告期内,政府部门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

  4.申请登记。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和全体投资人对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5.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核准的决定。

   (二)非公告版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和全体投资人对企业注销登记前从未发生债权债务的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核准的决定。

  3.信息公示。企业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的公示。

   (三)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依职权的简易注销,经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登记机关查证后,登记机关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集中办理注销登记。

  2.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或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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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