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追责黑工厂排污 力挺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05.03.2015  11:03

  

  资料图片

  

  

  环境修复赔偿金已执行到150万元,被污染的河流经专项治理,正恢复往常的碧波荡漾。

   屡罚不止加工厂老板被批捕

  有着千年古镇美誉的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地处宜兴、金坛、溧阳、武进三市一区交界处,紧邻西太湖和长荡湖,是远近闻名的水产养殖和花卉苗木基地,这里的水、土是当地居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

  然而,自2012年起,湟里镇东安社区周边经常飘着一股股刺鼻的酸臭味,镇上的小河里也常常看到黑色的油渣飘过。一些饱受折磨的村民向武进区环保局反映情况:“半夜里那股臭味越来越重了,有时开着窗会被硬生生呛醒!

  纷纷而来的举报引起了武进区环保局的重视。2013年4月,环保局执法人员来到湟里镇,沿着漂着一块块油污的小河走到上游,发现污水是从一家工厂里流出,进到厂内,便看到堆积成山的黑色油性物质,浓浓酸臭味便是自此散发出来的,厂区及周边黑水四流,污秽不堪,执法人员立即找到了工厂负责人王青。

  这是王青办的一家加工厂,专门从事废油回收加工生产。造成污染的黑色油性物质名为含油滤渣,即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是王青加工厂中最主要的“原材料”。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油滤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具有毒性和易燃性两种危险特性,只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特定企业才有资质对其进行处理。

  王青的加工厂既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也没有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更没有建设配套的大气污染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他在厂内堆放了约1200吨的含油滤渣,其中约有100吨被直接放置在露天场地中,连一张遮雨布都没盖。下雨天,含有油污的雨水流到附近河里,平日里,产生的废气飘散在空气中,严重的污染使周边的居民区、学校、医院深受其害。

  武进区环保局立即责令王青停止生产作业,并对王青进行了训诫,他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执法人员一走,王青就吩咐工人打开机器继续运作,如此往复。在多次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效后,2013年6月,武进区环保局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青立即停止废油回收加工项目的生产,并处罚人民币8万元,王青因此停工三个月。10月,以为风头过去了的王青又开工了……

  王青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13年9月,武进区环保局将王青涉嫌污染环境案件线索移送至武进区公安局。12月11日,王青在时运公司厂区内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17日,武进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王青批准逮捕。

   利欲熏心潜规则业内横行

  屡罚不止的背后,必然有暴利驱动。经过侦查机关的深挖细掘,行业“黑幕”渐渐显现出来。

  王青今年34岁,江苏宜兴人。此前因赌博、吸毒等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2005年因犯赌博罪、窝藏罪被武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出狱后,他在舅舅的石油制品厂里挂了个闲职,帮忙拉生意。时间久了,他摸清了油品行业的一些门道,也认识了一些“大客户”,起了单干的心思,他了解到有人处理含油滤渣发了财,便也想分一杯羹。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实施全过程管理,其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理都有严格的监管制度,需要进行申报登记、填写转移联单等必要程序,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这些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炼油企业如果按规定将生产废物含油滤渣交有资质的企业处理,每吨处置费为3600元,而交没有资质的私人作坊处理不仅不用缴纳3600元的处置费,还可以得到100元至500元的“收购费”。从大额支出变为纯收入,许多炼油企业都乐于将含油滤渣交私人作坊处理。私人作坊将低价买来的含油滤渣经过两道压滤工序后,提炼出润滑油,再低价回卖给炼油企业。一出一进间,双方均得暴利,这确实是双赢的“生意”。

  别人靠这个“生意”发了家,令王青眼红不已。2008年起,王青在自家院子里干起了处置含油滤渣的散活,持续了几年后,他觉得这样小打小闹,来钱实在是太慢,便想着将它“做大”。

  翔宇制油公司是王青的老客户,年产含油滤渣高达上千吨,但每年都只给王青极少量的“”。王青几次找翔宇公司生产厂长王悦谈增加业务量的事,都被王悦推拒了。

  原来,对于翔宇公司这样的危险废物生产大户,环保局一向严查重罚,王悦将极少量的含油滤渣给没有资质的王青处理尚可遮掩过去,数量再多就有些太冒险了。

  王青明白自己的小作坊根本就办不下来许可证,于是他时常缠着王悦,不胜其烦的王悦给他指了条“明路”:“办不下来许可证,你可以借嘛。我只要有资质的公司在转移联单上盖个章应付环保局检查,货最终拉给谁处理我们公司就不管了。

  王悦的这几句话让王青茅塞顿开,得到了“良方”的他开始“另辟蹊径”。

   假借资质小工厂签下大客户

  2012年临近春节,王青提着烟酒和螃蟹,去了小学同学章健的家里。章健是辉煌石化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王青瞄上的就是辉煌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推杯换盏间,两人达成了口头协议:王青联系好业务后,由章健以辉煌公司的名义和客户签订协议,辉煌公司处置少量危险废物,并开具转移联单应付检查,剩下的大部分危险废物由王青处理,每开具10吨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王青再给付章健5000元“资质借用费”。

  资质借到了,王青马不停蹄地去找王悦,王悦向他引荐了翔宇公司销售经理卢小波和总经理沈博。一番讨价还价后,几人约定:翔宇公司将所产含油滤渣无偿交由王青处置,王青将加工出的润滑油以4000元每吨的价格(市场价为5000元至6000元每吨)回卖给翔宇公司。

  这样一来,翔宇公司节约了处置含油滤渣的成本,且可以低价收购成品油,王青则不需支付任何原料费用,就能加工废料并从中赚取暴利。送行时,总经理沈博客气地给王青递了一支烟,关照他说:“操作好,注意安全。

  2012年2月,王青、章健、王悦、卢小波四人在卢小波的办公室内,签署了《废油处置合同》。

  有了“资质”,王青开始源源不断地从翔宇公司拉货,每个月拉回的含油滤渣少则三四十吨,多则百来吨,自家的小院显然已经容纳不下了。

  2012年9月,王青租下了时运公司的场地和设备,将加工厂开到了武进区湟里镇,“生意”由此越做越大,招揽的客户也越来越多。

  截至被抓获,王青的加工厂总共购置了危险废物含油滤渣共2000余吨,其中翔宇公司供货1000余吨,同仁公司供货500余吨,加工厂每天产出润滑油六七百公斤,为王青带来了80余万元的利润。

  值得一提的是,王青担心自己的老同学章健与客户熟悉后会将自己甩掉与其他人合作,他便留了个心眼,他在与大客户签订协议时签的都是自己的姓名,也正是他的这个心眼,成了后来将他定罪的铁证。

   多方联动三被告人均获刑

  王青一案立案后,武进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意见。经公安、检察、环保等多部门协作,该案的犯罪证据一一完善。

  常州市固废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向公安机关确认了王青所加工的含油滤渣属于危险废物。武进区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环境监测报告,经过对王青加工厂旁边的河浜河水进行检测,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指标均已超出《地表水环境标准》中的三类标准。

  面对确凿的证据,几番狡辩的王青这才认罪服法:“我觉得想要发展经济,总是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当地老百姓找过我很多次,我没理会,直到被抓起来才知道自己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

  2014年1月10日,武进区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请武进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王青。审查中,武进区检察院侦监部门关于该案的定性出现了争议。

  王青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利用、销售等经营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而王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又涉嫌污染环境罪。一行为犯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理,到底以哪一罪批捕王青呢?

  武进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请常州市检察院侦监处讨论。分管副检察长丁正红认为:“当前,我国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国家战略。在法治层面,则体现为完善立法体系,加大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嫌疑人王青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和非法经营两个罪名,但从法律规定和打击效果来看,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批准逮捕更为适宜。

  2014年1月17日,武进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王青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围绕王青的利益链条进一步取证,将其一网打尽。

  翔宇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王悦明知王青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该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交由王青处置,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2月13日,王悦被抓获。

  8月6日,武进区检察院将王青、王悦、翔宇公司涉嫌环境污染一案诉至武进区法院。

  9月9日,武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青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翔宇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悦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保护环境检方支持公益诉讼

  污染虽已停止,但造成的损害亟待修复。根据江苏省专业环境公司提交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被污染环境和生态修复费用约为人民币283万余元。这笔高额的费用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侵权者进行追责。

  根据江苏省高院2012年12月20日通过的《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规定,一审公益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武进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

  早在2010年,常州市检察院即联合环保局、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市法学会等成立了全国首家环保民间组织——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建立了以协会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模式,如今已成为常州环境公益维权的常态化机制。

  2014年7月18日,由常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将王青、时运公司、辉煌公司、翔宇公司、同仁公司诉至常州市中级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王青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破坏环境,应当承担整治、修复被破坏环境的所有费用。时运公司明知王青非法经营油品加工业务仍将厂房及设备出借给王青,辉煌公司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出借给王青使用,翔宇公司、同仁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王青处置,均属于共同侵权,应当对整治、修复环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9月12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评估费用35.97万元由王青支付,时运公司、辉煌公司、翔宇公司、同仁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2015年2月13日,该案执行到的150万元已被划拨到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如今环境修复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中。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武进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环保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本案及其背后存在的行业问题进行讨论,形成了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据此开展了油品行业整顿和专项检查行动,加大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打击力度,还群众一片碧水蓝天。

   两会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董才平

  环保是国家战略政策,也是当前企业的生命线。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大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的环保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不断加大技改投入和治污力度,在环保治理上带头先行,那么在新法实施后补课就很少,能够更快地适应政策调整。

  本案中王青在武进区湟里镇借壳经营,利用当地政府、群众环保意识不强、雇用外来人员加工牟利,由小到大、最终严重危害了当地生态环境;王青视武进区环保行政机关的责令违法通知书为儿戏,采用游击战术,查就停,不查就开工,屡教不改,直至锒铛入狱;王青利用异地行政机关配合不密切、污染产生单位急于处置的心理等行业潜规则,借用资质,违法从事有毒有害废物处置。对王青等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给其他从事或者想要从事这门“生意”的人员和企业敲响了警钟。

  然而,我关注更多的是案件中违法将污染物交由私人作坊处理的炼油企业。无资质的小加工厂、小作坊容易违规处置污染物,正规企业为何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一方面,“变废为宝”、大额支出变为纯收入的行业潜规则,使正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而无视法律,因此降低成本而赢得市场优势的企业,对其他企业也形成了“倒逼”他们违法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违法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污染物的处置权并非掌握在一人手中,而往往是单位犯罪;最后,法律漏洞和监管失利也导致了企业铤而走险。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地方或一个行业的问题,而是互相交错、日趋复杂,唯有联防联控、多策并举、标本兼治,这对于企业和司法机关都是一项考验,也急需破解固有的利益藩篱,矫正旧的制度惯性。治理污染,也并非因噎废食、停止发展,而是在更高水平上、以更新的发展方式让大自然的红灯变绿。企业无论大小,都要自觉担负环保责任,做有责任的“企业公民”,特别是我们工业企业,不仅要推动地方经济,同时,也要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能源消耗等方面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