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提高招标文本规范化程度 促进《条例》贯彻落实

23.11.2015  09:2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调整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模板。为确保招标文件的内容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今年,无锡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市政府采购中心着力就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模板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行了研究讨论,力求减少采购文件倾向性和人为可操作性,促进采购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根据《条例》,此次招标文件模板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对“资格证明文件”的修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模板根据上述规定,明确了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提交相应原件或公证件,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电子采购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原件或公证件);(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6)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中之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复印件;(7)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8)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9)拥有国家或相关部门许可或采购人要求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10)承诺书。 

  二是对“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的修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上述条款,招标文件模板增加了一项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情况: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三是对“评分标准”的修改。《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上述条款,招标文件模板专门对评分标准中的业绩分增加了“不得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