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本期大讲堂主讲人: 袁曙宏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核心观点
□ 近代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世界各国法治发展模式和道路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 世界是多向度和交融式发展的,各国法治也是多向度和交融式发展的。
习近平法治语录
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摘自习近平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摘自习近平对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摘自习近平在2013年1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摘自习近平在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摘自习近平在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深水区召开的一次专门研究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重要会议。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蓝图,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部署,发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动员令,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宣言和行动纲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总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决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是实现《决定》的总目标、总蓝图和新部署的路径保证,也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近代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曲折历程,借鉴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所作出的唯一正确选择。
道路的选择
一国的法治道路总是由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我们不能设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样的法治道路。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近代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鸦片战争以后,不少仁人志士为了防止中华民族陷入亡国灭种的危机,纷纷主张变法图强,开始了对中国法治道路的艰辛探索,其中具有进步意义的探索有两次,但每次都很快被反动势力扼杀在摇篮之中。第一次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发起戊戌变法,主张用改良的办法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强调“法治主义是今日救世的唯一主义”,力图走一条资产阶级君主立宪道路,但马上被封建专制势力无情镇压。第二次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动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力图走一条全盘西化的资产阶级法治道路,但随即遭到彻底失败。先是袁世凯废除约法、推翻共和、复辟帝制,继而北洋政府总统总理频繁更换、政党议会恶性争斗、不断上演宪政闹剧,最后国民党政权更是挂羊头、卖狗肉,以宪政之名、行蒋家王朝军事独裁统治之实。
只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为在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才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国情复杂的多民族大国,取得了西方国家数百年才能取得的法治建设辉煌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高度政治共识、行动自觉和工作布局,开辟和发展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世界各国法治发展模式和道路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在法治道路的选择上,同样也是如此。以近代最早实现法治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法、美为例,它们三国所走的法治道路就差异很大。英国是近代西方法治的发源地,1215年就颁布了《大宪章》,具有较久远的法治传统,王权一直受到一定制约,从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到1688年“光荣革命”形成君主立宪制度,总体上是渐进、妥协、不流血地走向资本主义法治的。法国则与英国不同,中世纪缺乏法治传统,封建王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当近代新兴资产阶级崛起时国王不愿与之妥协,直至发生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法国是在暴风骤雨的急剧、反复变革中逐步实现的法治。美国脱胎于英国的殖民地,作为主要由英国移民组成的社区发展而成的联邦制国家,首先在社区就带来了英国法治的传统,继而在州推行法治,直至1787年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逐步实现联邦法治。其他许多已经实现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也无一不是选择了一条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而像埃及、乌克兰、菲律宾等国家,政治混乱、经济停滞、民生凋敝、社会动荡,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脱离具体国情、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民主法治模式。
所以说,一国的法治道路总是由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我们不能设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样的法治道路。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