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交还租用地市法院强制执行

15.05.2018  23:57

5月14日,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来到孤山镇乐稼村一村民小组,对此处一钢结构厂房进行强制迁让执行。

被执行人陆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与生产队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向生产队租用一块空地,租金每年200元,协议每五年订立一次。该空地原是居民顾某的宅基地,因其一直在外,故协议还约定,若顾某回队,陆某某需无条件让出租赁土地。2014年10月顾某将户口迁回原生产队,且租赁协议也于2015年到期,但陆某某却一直占有租赁土地至今。多次交涉未果后,生产队将陆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某将租赁土地上搭建的附着物自行拆除,并将租赁土地返还给生产队。

因陆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生产队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联系陆某某,希望其能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张贴了限期迁让公告,但陆某某却以需要补贴其损失为由,拒绝迁出并交还租赁土地。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早日实现,市法院制订了详尽的强制迁让预案,正式实施强制迁让行动。

钢结构厂房当天被成功拆除,拆除物品及厂房内加工机器等统一运输至申请执行人处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