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迁补偿细则草案出炉 可享七项补助奖励

16.03.2017  20:38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拆迁新规”)于今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南京市政府法制办15日晒出了这一“拆迁新规”的细则——《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拆迁细则”),征询公众意见。

        A  住宅拆迁,可享这七项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除了应得拆迁补偿款之外,究竟还有哪些额外的补助?这是众多拆迁户反复计较的要点。这次的“拆迁细则”明确: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征收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1、搬迁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系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3、设备拆移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项使用设施的拆移费用,包括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

        4、重大疾病补助费: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5、困难家庭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6、提前搬家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7、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上述1-5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制定;第6项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B  提前搬家奖励,一个月后每日递减

        为了鼓励拆迁户尽快签约腾房,这一“拆迁细则”规定,45天内有效的提前搬家奖励费,实行梯度发放的做法。具体而言,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而从31天开始,这一奖励费逐日递减。具体规定是: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在鼓励拆迁户搬家上各区还可以有自选动作。这一“拆迁细则”明确,除此奖项外,各区可另行制定其他关于鼓励搬家、签约的奖励项目,方式和标准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C  非住宅拆迁,提前搬家奖励不超房产总价5%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这次的细则也明确了额外补助的政策。具体有三项。

        1、设备拆移补助费:征收生产用房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补偿。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另行补偿。

        特殊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通过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2、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奖励。

        3、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且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D  承租非住宅公房,遇拆迁分7种情况“补偿

        如果你跟街道承租了公房做生意,遇到拆迁怎么办?这次的“拆迁细则”明确,可以划分为1+6种情形。具体而言,第一种,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支付比例,这就又划分为6种情况了。具体如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E  “破墙开店”遇拆迁,2010年7月前的可获额外补偿

        南京“拆迁新规”的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这次的“拆迁细则”对这一2010年7月1日以前的“遗留问题”的解决细化了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在具体的补偿上,这次的“拆迁细则”规定,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F  六个月不拆迁,补偿费用应动态调整

        拆迁工作一拖数月甚至数年,房价却在噌噌地涨,补偿款无形中就缩水了。针对这一问题,这次的“拆迁细则”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尽快组织实施。征收项目超过六个月仍未启动实施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G  3月10日起南京执行“拆迁新规

        市民可以登录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可以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21日17时前反馈。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025-84705124;传真:68786943;邮寄地址:华侨路28号409室,邮编210029。

        记者注意到,这一“拆迁细则”虽然尚在征询意见中,但草案规定的是这一拆迁细则将和之前的“拆迁新规”同步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仇惠栋)

来源:  扬子晚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