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否要交纳契税?

25.06.2015  10: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如果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无住房的证明;个人在非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应同时提供购房地和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无住房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