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报》江苏调整非国有投资工程发包方式
本报讯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出通知,3月1日起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和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对现行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商品住宅等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有形市场交易。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选择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日常监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大检查力度,防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和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一是要求招标项目设置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招标人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二是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资格预审不合格申请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间均不应当包含连续3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至工作日。三是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审查和业绩认定等以投标企业诚信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四是为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推进招投标诚信建设,除综合评估法外,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项目增加“信用评价”评审因素。五是项目负责人变革备案、限制原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的期限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告。六是调整项目停工120天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规定。
通知还对江苏省现行的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对于中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也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规定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般仅限于必要条件。除工程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外,大型及以上工程项目,招标人也可以增设“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作为合格条件。同时,还明确了在建工程及验收合格证明的具体定义。
曹霁
2015年2月17日《中国建设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