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抢劫未得逞落网 赣榆检察:犯罪预备也坐牢
今年2月份, 90后青年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臭味相投,为弄些钱财,3人合谋,准备去抢劫,结果还未动手抢劫就锒铛入狱。2017年8月25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抢劫、盗窃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赣榆人杨某某,平时无所事事,通过网络认识了湖北天门市人张某乙,两人都认为踏实工作来钱太慢。通过网络平台和徐州的一帮犯罪份子取得联系,相约去绑架他人,好要个百、八十万的赎金。为了参与绑架行动张某乙专门购买了手套、胶带、一把匕首,后因对方看两人胆子太小,将他们踢了出来。身无分文的张某乙就跟着杨某某回到了连云港。恰好在此时杨某某的同村好友张某甲主动打电话过来商量一起去搞点钱,两人相约在本地的一处茶餐厅见面,杨某某见面后跟张某甲说从徐州带来的张某乙一心要去抢超市,问他抢超市的这个事情敢不敢干,张某甲说这个事情还什么不敢干的,双方一拍即合。
为了准备抢劫杨某某将自己的力帆SUV轿车抵押到灌云一家店铺,用抵押款在东海桃林购买了辆无牌的大众轿车,由于害怕公安机关根据车辆信息查到自己,杨某某还专门购买了假的汽车牌照。三人准备了匕首、仿真枪、口罩等作案工具后,驾车准备先去安徽省合肥市进行抢劫,将抢劫的目标定为当地的超市。但在合肥的两天里三人看了十多个超市都因为有监控或者人员较多而没敢动手。感觉在合肥发财无望的三个人又驾车回到了赣榆,在赣榆期间三人还是四处转超市,寻找抢劫目标,但是也都没有动手。后来张某甲就提出来去山东岚山去抢,在山东岚山三人选好要抢劫的超市后,张某甲主动要求进去看看里面人多不多,张某甲进去后发现超市里只有一个四五十岁的男人,但之前因为抢劫被判过刑的他知道抢劫罪的处罚是很重的,心中害怕同伙进来抢劫会把自己也拖下水,因此张某甲出来后,就跟张某乙和杨某某说超市里面有人打牌人太多了,三人于是只好开车回赣榆。
心中懊恼的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当晚11点左右到达了赣榆区青口镇时代广场,盯上了李某经营的游乐场,遂携带凶器采取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游乐场售票的铁皮屋内,窃得200多个一元硬币以及棉袄1件。三人将这200余元用于支付旅馆房费以及上网使用。谁知次日三人就被赣榆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准备工具、携带凶器盗窃财物,其行为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所有权,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三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纳了公诉机关对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指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本案中3人合谋抢劫,且已经着手准备了需要的车辆和工具,在安徽、江苏、山东等地不断寻找作案目标,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了威胁,而且抢劫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一旦实施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依法应该严厉打击。只是因其未能真正开始实施,未造成实际后果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江波 相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