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未折抵刑期 邗江检察为犯人找回八天自由

29.08.2016  11:05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件因未折抵羁押时间导致刑期计算有误案件,为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陶某某缩短了八天的刑期,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罪犯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取保候审。后陶某某脱逃因再次涉嫌盗窃罪被该市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并以其辖区内的犯罪事实移送起诉,后被广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但其在邗江区盗窃的犯罪事实并未被宣判。同年6月13日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邗江分局移送至邗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21日邗江法院判处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该院公诉科收到判处书经审查发现,法院在计算刑期时,没有把陶某某先行被刑事拘留的期限折抵刑期,致使陶某某的刑期多计算了八天。为维护服刑犯的合法权益,彰显服刑犯的人权,办案人员依法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经审查核实,于8月1日作出了纠正原错误刑期的刑事裁定书。(刘丹丹 冷嫦娥 王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