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返利”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02.02.2019  18:54

天上掉馅饼”“一夜变富翁”的美梦虽然不切实际,可仍然有很多人抱着这样的幻想,轻信所谓的高额回报,一不小心就陷入非法集资的圈套中。昨天,靖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14年9月,史某为吸收资金,注册成立了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采用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商品代销返利模式,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款,并在全国各地发展团队、开设分店,且向团队长、店长发放高额提成。

2016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仇某某为谋取高额提成,以分店、团队名义,在其家中及门店等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考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返利项目,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款,并通过他人将投资款缴至上述某电子商务公司,协助该公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至案发前,被告人仇某某自行及通过他人向18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217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154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仇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帮助他人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抽丝剥茧,逐步还原了“投资返利”项目的真实面目。据了解,这起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