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失而复得,侵犯了谁的利益
中国江苏网2月3日讯(通讯员鲁延记者米格)经不住好友多次邀请,向其投资设立的公司投入一笔资金共同开发某项目,钱是到帐了,好友却出事了。为了追回投资款,利用掌握的公司财务章以签发银行汇票的方式转走100万元,遂引发了一场诉讼。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林明宇的好友王天开了一家做化工项目的公司,最近有一个好的产品要上马,苦于资金短缺,无意间想到了好友林明宇,多次打电话并邀请他实地考察入伙投资。林明宇正愁着没有好项目投资,但对王天的项目还是抱有警戒的,因为王天已经欠了他100多万元的债,至今未还。不过,经过其多次考察和论证,最后还是决定投资。2014年2月2日,林明宇向王天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告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转账100万元,用以某项目的投资款。款项到后没两天,王天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判刑一年。眼看这个项目就要黄了,可已经投进去的投资款怎么办呢?
林明宇想起,王天为了拉起入伙,在投资款入账的前一天亲自将原告公司的财务章交给其保管。 2014年2月10日,林明宇以签发银行汇票的方式司将原告公司账上的100万元转到自己的账户。王天出来后,代表原告公司向林明宇索要该款项,未果,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财务章交给林明宇保管是不假,但其未经原告公司的同意擅自转钱,明显属于侵权行为。”王天代表原告公司指责林明宇的行为说。
“王天当时允诺,如果项目谈不成,钱随时可以拿走,并将公司财务章交给我保管。”林明宇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100万元是林明宇的投资款,在投资的项目未实施前,该款仍为林明宇所有,且林明宇陈述的王天曾承诺可以随时取回该款,并将公司财务章交由林明宇保管,原告公司也承认了财务章保管之事。在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因违法犯罪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致使该投资项目无法实施情况下,林明宇有权取回投资款。故原告公司要求返还10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