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补偿并承诺恢复绿化就能砍树?南京一公司被重罚7万

27.08.2015  17:42

  新华报业网讯 记者27日从南京城管了解到,近日,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接污水主干管工程项目中,因施工区域内的树木影响施工,在未取得砍伐树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将施工作业区域内的42棵树木砍伐。虽然被砍的多为经济价值不高的杂树,但仍属城市绿化,不得擅自砍伐,最终该公司被秦淮区城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7万余元。

  据秦淮城管大队执法人员介绍,8月19日下午,他们在红花街道广洋村一带巡查中,发现在外秦淮河西岸的景观路边,停着一辆正三轮拖拉机,车厢内装满了被切割分断的树干,路旁的一片空地上,能看到数十个残留的树桩,还有四、五个工人正在清理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停车上前核查,并联系了区综合养护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经过现场清点,在约二百平米的区域内共留有42个树桩,被砍树木多为泡桐树,还有少量柳树和栾树。经逐个测量,这些树桩的直径在6至29厘米不等。

  现场的一位施工负责人向执法人员说,他是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这里正在进行的是城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对于砍树的原因,他说,在施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区域内有42棵树木影响施工需要清理,于是他们便直接与树木的的产权人取得了联系,当时该公司与对方签定了补偿协议,向树木的产权人给予了相应的补偿,且承诺在施工结束后将恢复绿化,在得到树木产权人的同意后,便开始对施工区域内影响施工的树木进行了砍伐。执法人员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砍伐手续时,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虽然拿不出相关行政许可,但仍认为他们砍伐树木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定。

  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该公司虽与产权人签定了补偿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了补偿标准和对绿化的恢复,这只属于上述条例中规定的补植或补救措施,但并没有办理树木砍伐的行政许可,其砍树行为属于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按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

  秦淮区综合养护管理所出据的绿化损坏赔偿鉴定书认定:1、被砍树木属无移植价值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的品种;2、损失费共计70051元。该区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作出损失费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70051元。8月27日上午,该公司已接受了处罚并缴清罚款。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朱秀霞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