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9.05.2017 17:01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财税〔2017〕29号(原文转发〔201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9.05.201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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