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者获赔7.3万元
“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两者结果大不同———
劳动者获赔经济补偿金7.3万元
中国江苏网6月29日讯 用人单位用承揽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企图以承揽形式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以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日前,天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获赔经济补偿金7.3万元,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劳动法的保护。
1999年2月,年近五旬的李某到天宁区一装潢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07年年底,被提拔为项目经理。可自他入职后,公司就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多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2014年9月,他忍无可忍,通过EMS快递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装潢公司认为,李某根本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该公司称,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他们承揽的业务工程均以外包方式发给承包人。因此,公司只是将装修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委托给李某施工,双方是承揽关系,工钱结算按点工计算。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也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说法。
屡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2014年年底,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装潢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2月至8月期间工资差额及9月工资合计5590元;同时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3万元。
裁决后,装潢公司还是一口咬定与李某只是承揽关系,并于今年年初向天宁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审理中,装潢公司提供了李某的点工结算清单及收条、预支单。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装潢公司提供的李某签收的预支工资单、收条载明的为预支、收取工资,而非施工费用、承包费用;其次,装潢公司辩称其与李某存在承揽关系,但却未能提供相关依据,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天宁法院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