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案公开宣判
3月30日,在社会上引起极其恶劣影响的甘肃“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经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公开宣判。对于宣判结果,高承勇当庭表示不上诉。这是当天记者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情况。
以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致11名女性死亡
2017年4月24日,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以甘白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于2017年5月2日决定受理。
7月18日至19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定期宣判。因本案跨度时间长,案情重大复杂,需反复核查相关证据,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本案审理终结,2018年3月30日10时,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进行宣判。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侮辱及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承勇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后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作案11起,其中实施抢劫作案4起,实施抢劫、侮辱尸体作案4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2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高承勇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应予严惩
“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大,人身危险性极其强,应予严惩。”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用了“6个极其”强调被告人高承勇罪行的恶劣程度。
审判长当庭宣读了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白银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无视国法、仇视社会、漠视生命、滥杀无辜,为满足其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或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手段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被告人高承勇为灭口以掩盖其罪行,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承勇为满足其奸淫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2名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情节恶劣;被告人高承勇为满足其侮辱、玷污尸体的变态心理,对多名女性被害人尸体加以毁损或奸污,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综上,对被告人高承勇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一)项、第三百零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高承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承勇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请求予以支持,对不符合赔偿范围、数额的不予支持。
当天,在白银的全国和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新闻媒体单位记者、群众共计150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