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一批新规影响你我他,涉及多个方面
禧百环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在对液化气瓶设条码。(资料图)
城区一家超市的奶粉销售区。蒋文洁摄
从7月1日起,国家、我省实施一系列新规,这些新规涉及婴幼儿食品安全、气瓶管理、社保费欠费管理等多个方面,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含有多倍DHA”不能印上婴儿奶粉包装了
【新规】 7月1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正式实施。新标准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参照国际标准,增加不应对0至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本要求,如不得标注“含有4倍的DHA”等字样;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求。进口婴幼儿乳粉包装上中文标签不符合新规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昨天,记者走进城区超市发现,目前,在售的多个品牌0至6月婴儿奶粉产品包装上都对部分成分和功能进行显眼标注。在人民北路一家超市婴幼儿奶粉销售区,惠氏一款适合0至12个月婴儿的启赋婴儿配方奶粉罐上专门标注“可溶性膳食纤维”“亲和人体结构脂OPO”等,另一款适合0至12个月婴儿的惠氏金装爱儿乐婴儿配方奶粉罐上醒目地标注“提升67%DHA”“提升55%胆碱”“提升38%叶黄素”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国家标准对0至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且0至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7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确规定不应对0至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这就意味着,风靡婴幼儿奶粉、食品界的“含有多倍DHA”、“DHA亲和配比”等广告语不能再出现在包装上。但由于目前大多在售奶粉未到保质期,在7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厂家自今年7月1日起生产的婴儿奶粉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其包装就需要符合新标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新规,查处包装上中文标签不符合新规的进口婴幼儿乳粉。市民在购买时要注意生产日期。
充装气瓶上须有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
【新规】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并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得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气瓶检验信息及时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这项工作我们早已经做了。之前,我省已经推广气瓶信息化管理,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是进一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不得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负责人瞿涧介绍,我市从2011年开始,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工业气瓶上贴条码,“一瓶一码”,目前,全市贴有条码的气瓶达30多万只。
瞿涧介绍,通过“一瓶一码”,我市气瓶动态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安装了条码的气瓶放到充气秤上后,通过扫描仪扫一下其“身份证”、识别合格后,加气枪才启动,而没有条码的、或者条码有问题的气瓶,加气枪将被封住,充不了气。
今后,市场监管人员还将加大对全市气瓶的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新实施的《条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杜绝过期瓶、报废瓶等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行和用户的利益。
单位拖欠社保费将进“黑名单”
【新规】 7月1日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其中明确,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经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认定后,可以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靖江地税局税政科负责人范小东介绍,我省为进一步加强社保费征缴管理,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台并实施《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此前,对于社保费欠费单位,我市分成有部分缴费能力、无缴费能力两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未实行信用等级管理。今后,我市将增加信用等级管理手段,将社保费欠费单位分一般失信、较严重失信、严重失信三类,按照新实施的《办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