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获省人大批准出台,系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民航法规
1月18日,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民航法规《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全票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首部全面规范和促进地方民航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省级层面民航立法的空白、完善了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为我省民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二五”以来,我省以深入推进机场建设为平台,以提升民航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重点,夯实发展基础,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质量,实现了江苏民航的持续健康发展。民航为推动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扩大与周边省市及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民航仍是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短板,与我省经济大省、开放大省的发展水平不相协调。多年来我省民航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特别是运行规则及法律保障不够完善,省级层面在发展政策、资源配置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和规范,制约了我省民航快速发展。因此,《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借鉴外省市的立法实践,并结合上位法和我省实际,将上位法的规定具体化,将问题的解决方式制度化,以期为我省民航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和法律保障。
《条例》作为地方性民航法规,在地方事权范围内确定了本次立法涵盖范围,共有八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运输机场规划与建设、运输机场管理与服务、运输机场安全环境保护、通用航空、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明确了发展原则,强化了运输机场管理,规范了通用航空发展,固化了民航发展的政策方向,基本建立了地方民航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明确了地方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在民航发展中的职能定位,涵盖了地方民航发展中的各个方面。授予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机场餐饮服务、航班延误处理、通用航空运营、航空产业促进等问题制定了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