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刘华为江苏检察院检察长
03.03.2016 11:09
本文来源: 新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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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刘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免去池强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批准免去敬大力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批准任命敬大力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王晋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免去陈旭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批准任命张本才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免去徐安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批准任命刘华(女)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免去陈云龙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批准任命汪瀚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免去王田海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批准任命李宁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免去王晓勇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批准任命訚柏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此前,在1月28日下午举行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刘华当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法律规定,此任命须报经最高检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tips: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长的任免分4种情况: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3.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派出检察院检察长,由其主管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4.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适用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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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2016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