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首部地方法5月起施行
4月7日,记者从市人大获悉,《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简称条例)于3月30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程序)法。
去年7月,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扬州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
在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去年9月和11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二审。今年1月21日,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之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将该条例报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市首个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扬州在实施地方立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将让我市今后的立法工作“有法可依”。
《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是一部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它明确了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和相关程序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宏翔表示,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为将来扬州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定下规矩,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应该走过什么样的环节,为扬州市将来立法工作当中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路径”。
【延伸阅读】
今年扬州还将立两部“实体法”
第一部法系程序法,在扬州行使立法权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如何指导今后的立法,今年立法又有哪些计划?
今年立法计划
涵盖三方面立法领域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宏翔透露,今年,我市已确定将制定《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和《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两部实体法。另外,明年立法也已明确3件调研项目,即:《扬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扬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和《扬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从项目来源看,正式项目2件都来自立法计划征集。从立法领域来看,《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围绕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扬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扬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这两件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扬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这两件围绕环境保护。其中,《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扬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也具有很强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性质。可以说,今年立法计划涵盖了《立法法》所规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三个方面的立法领域。
《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什么时候能取得重要进展?据悉,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2个制定项目《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确保今年5月底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3个调研项目也将有序推进,加快调研步伐,尽早进入制定议程。
两部实体法
护航城乡建设与管理
今年正在制定实施中的《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和《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是两部与城市建设和管理息息相关的法规。
实体法,为什么从这两部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部实体法《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与我市市情联系紧密,事关人民群众的福祉。其一,我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198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国内外都享有特殊的地位,2500余年的建城史为这方热土留下了璀璨的历史文化成果。由于旧城改造、拆旧建新等给历史文化古城保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其二,扬州是一个依水而建、缘水而兴、因水而美的城市,市委创造性地提出了“治城先治水”的发展理念,其工作经验获评“2015基层治水十大经验”。我市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纵横交错的河道密不可分,但仍有一些诸如河道污染等方面的问题亟需解决。在立法的价值追求层面,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与正式项目存在一些共性,通过立法可以在这些领域更好地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
据了解,我市是国家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在古城保护和利用上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古城保护利用领域立法滞后问题比较突出,客观上对我市进一步保护和利用古城造成了障碍。因此,市人大深入研究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重点条款,在不抵触的前提下,针对古城实际,在保护和利用上作出科学合理、可行管用的立法安排。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