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规定长江岸线闲置将收回

23.02.2016  09:27

  2月19日,扬州市政府颁布《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意见》,建立使用权退出机制,明确4种情形下政府可收回岸线土地使用权。


  这4种情形分别为合同退出、规划退出、市场退出和清理退出。根据不同情形,该市还明确了具体的收回方式。如因岸线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土地闲置满2年,或者合同约定使用权期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政府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如所用土地项目不符合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要求,需要调整使用用途的,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搬迁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收回。对于经济效益不高、竞争力不强,经过过渡期改造后仍难以达到岸线及陆域资源准入条件要求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