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检察"先民后刑"修复社会关系钝化社会矛盾引关注

22.04.2016  11:47

  “吴灯林已经在按计划还款,让你们费心了!”3月25日,江苏寅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高邮市检察院公诉科的案件承办人范协斌打来电话。吴灯林系寅凯公司代理业务员,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将本应打入公司账户的27万余元货款打入个人账户。高邮市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启动“先民后刑”程序,双方在诉前达成还款、谅解协议。吴灯林先行归还所欠寅凯公司10万元货款,后期按计划分期偿还余下货款,被害单位寅凯公司出具谅解协议。高邮市院依法起诉后,被告人吴灯林最终被判处缓刑。

  2012年,扬州市检察机关创新试点在刑事办案中优先调处民事纠纷的“先民后刑”工作机制。至今,全市已成功调处480余件案件,其中12名犯罪嫌疑人被作不起诉处理,此类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达100%,协助被害人挽回损失、获得赔偿共760余万元。近三年多来,无一起因起诉环节处置不当导致的涉检信访案件发生。

  “‘先民后刑’工作机制既可以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稳定,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有助于检察机关办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结合。”扬州市院检察长闵正兵这样说。

  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先刑后民”的程序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各项损失难以得到实际弥补或及时救助,不利于化解调和社会矛盾。扬州市院提出“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公诉办案始终”的工作理念,先后出台《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优先调处民事纠纷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先民后刑”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时,积极介入调处所涉民事纠纷,以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衡量其是否真诚悔罪,以被害人的伤害是否得到抚慰和弥补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近几年,扬州检察机关试行“先民后刑”,逐步建立完善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即“区分三类案件、尝试三级调处”。“区分三类案件”,是指将涉及民事纠纷的刑事案件分为直接损失型、综合损失型和预期损失型三种类型,典型案由分别对应为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做双方工作,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尽力弥补损失,一方面劝解被害人降低心理预期,并根据调解情况、矛盾化解情况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

  “尝试三级调处”,是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将调解目标分为诉前谅解式、庭前谅解式、判前谅解式。扬州市检察机关一方面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尽量促成双方在诉前达成谅解,尽早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一方面不放弃任何可能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机会,在案件诉至法院后,在开庭审理前、甚至一审判决前,借助审判力量,共同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无论在哪个阶段化解矛盾,公诉人都积极参与、跟踪评估、准确提交处理意见,确保被告人的补偿行为、悔罪态度体现在强制措施和量刑建议上。

  扬州市检察机关还“扎紧口袋”“严守底线”,对于主观恶性较深,不具有真诚认罪悔罪态度的被告人,即使赔偿了被害人,也不建议法院从宽处理,以避免创新项目沦入“花钱买刑”“花钱赎刑”的误区,影响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