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扬州市政府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面完善和修订该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本办法自2015年1月31 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新出台的实施办法的亮点主要有:
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生育保险制度,实现制度的全覆盖。以前扬州市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局限于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现了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适当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将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新的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项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障。
明确生育保险保障待遇,规范基金支出。新办法将计划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留了原关于职工享受3个月以及3个月以上产假和休假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规定,并按照省规定将比例由1%提高至2%;增加了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的规定;将扬州市现行的生育津贴标准与省新规定不一致的地方统一到省定的标准。同时,为规范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防止生育保险基金被侵占和挪用,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具体情形。
明确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规定,提高经办管理的效能。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简化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节约社会成本。同时明确对生育保险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由社保经办机构实施协议管理服务。新办法还规定了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程序及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的发放途径等,充分体现高效、便民,进一步提高经办管理效能。
稿件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