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检察创新财产刑执行监督

03.08.2016  22:06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近日收到扬州市广陵区法院的检察建议回复函:杨怀勇交通肇事案中的3000元罚金刑已于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这是该院2016年以来成功办理的第四起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检察院依法对法院的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因种种原因,该项监督工作一直未能如常开展。2015年9月,该院监所检察科正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科。以此次更名为契机,该院从细微之处着眼,着力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工作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要全面排查,重点筛选,加强沟通联系,才能做好此类案件的监督工作。”该院刑事执行检察科负责人介绍,更名以来,广陵区检察院不断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案件台账,安排专人登记辖区内财产刑罪犯人数、比例、财产刑金额、人民法院实际执行情况等基础信息,全面掌握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将侵财类案件,交通肇事类案件以及贩卖毒品类案件等判处罚金较多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详细了解该类案件在判决后交付执行的情况及执行结果。

  为确保监督效果,刑事执行检察科检察官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监管部门与被判处罚金而又未缴纳罚金的案件当事人沟通交流,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查明其经济状况,使监督有证可循,有据可靠;另一方面密切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联系,全程跟踪督办,确保检察建议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到位,提高监督效率。

  办好案件的同时,该院责成专人对台账资料进行分析研判,从中研究法院财产刑的执行方法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等,从而找准财产刑执行和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平衡点,改进工作方法,形成常态化监督机制。截至目前,该院已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4件,共监督执行金额23000元。(通讯员  杨  阳  武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