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28.09.2016 15:35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近日扬州市出台文件,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根据《扬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分为三类: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扬州市区每人每月按不低于120元标准发放;其他县(市)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意见》对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管理进行了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两项补贴将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文来源: 民政厅
28.09.201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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