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四季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

10.11.2014  11:15

      日前,扬州市江都区宣布五保供养对象平均供养标准从6110元/年调整到6840元/年,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全区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江都区五保供养标准按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200元的45%为基准,从今年10月份起调整为每人每年6840元。供养经费由两部分组成:基本生活费每人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分散供养直接打卡);统筹经费每人每年2040元,暂存于敬老院账户,专项用于五保对象的保医、保葬和房屋维修等。

      第四季度,江都区五保对象从原来的3548人变更为3490人,净减少58人,其中集中供养1873人,分散供养1617人,目前四季度供养资金596.79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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