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指导性文件

21.12.2016  20:06
  12月19日,扬州市政府召开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专题审议并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从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供给保障以及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推进跨江融合发展和法治扬州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提出,将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支出性贫困的家庭,以及作为特定案件被申请人的经济困难公民纳入法律援助救助范围;在“十三·五”期间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明确可以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代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除经济状况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