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
04.12.2015 13:18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扬州市印发《关于扬州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将扬州全市机关、参公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通知》规定扬州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费率为本单位编制内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6%。自2015年6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2003年3月27日以后至2015年6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尚未按照工(公)伤保障相关政策处理且现仍在编的,可以自2015年6月1日起1年内,由用人单位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工伤,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
稿件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4.12.2015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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