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出台意见扶持创业扩大就业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扬州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扶持创业
《实施意见》提出,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优化工商注册流程,实现网上办理名称核准、网上预审登记、网上核准登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各地创业担保基金总额要在2—3年内增加到1000万元,增加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安排。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的门槛,对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实施意见》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同时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扩大就业
针对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新招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并由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实施意见》要求,每年开发或腾出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
《实施意见》明确,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