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修订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13.10.2016  18:01

      近日,扬州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救助人群从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向因病致贫对象拓展,将支出型贫困家庭,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明确纳入救助范围。

      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资助参保参合。 新修订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将救助对象分为三类,即:重点型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型医疗救助对象、拓展型医疗救助对象。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参合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

      对医疗费用救助进一步规范。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对象,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给予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救助对象,对病种定额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在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方面,对低保人员、60年代老职工、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对其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门诊费用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特困职工、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等对象的具体救助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原则上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因病致贫型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型医疗救助对象高于拓展型医疗救助对象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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