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依法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25.02.2016  22:35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5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16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从3月1日起,扬州市粮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2016年1月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全面核查工作。

通过核查,将进一步摸清当前全市粮油收购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善省局执法平台的信息资料,向广大粮食经营户深入宣传粮食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粮食收购企业的经营台账进一步规范,促进收购企业的粮食检验和计量设备得到更新和添置,促进收购企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提升。(监督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