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出炉 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12.06.2018  10:56

  11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宣布,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会上,中心对缴存比例、异地提取、违规提取承担的后果等内容进行了发布。

  据介绍,扬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场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今年5月1日后新开户缴存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仍执行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今年5月1日前已经建制缴存的企业单位,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缓缴时间为一年,缴存比例下限为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扬州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果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才可提取,并且需要及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此前,解除劳动关系后异地职工可即时提取,现在设置稳定缴存半年这样一个期限,就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不同地区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差异钻空子。目前,对于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之后可即时办理,对于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也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其失信记录将被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有此行为者,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退休提取除外),十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