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妥处破产案件用法律为经济转型升级“善后”

16.12.2015  20:50

  中新网南京12月16日电 (记者 崔佳明 通讯员 沈兆明)当前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面临过剩产能淘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挑战压力激增,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多发。12月1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扬州法院如何加大内部挖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为破产企业“善后”。

  “必须运用法律帮助破产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扬州中院院长蒋惠琴说,在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破产审判规程,统一破产清算审判尺度,提高清算事务推进效率。据其介绍,2015年,扬州全市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70件,较上年上升159%。其中,扬州中院审结破产清算案件23件,同比上升64%。

  “依法审判,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利益;延伸职能,确保企业退出稳定有序;强化监督,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这是扬州中院妥处破产案件探索出的新路径,也就是用法律为经济转型升级“善后”。

  就此,扬州中院表示,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区分涉案企业不同情况,对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不佳的涉案中小微企业,坚决、依法清算;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市场前景,但临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灵活、能动地采取各种措施,争取和解或破产重整,积极帮扶企业维持生产、渡过难关。

  企业破产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区域影响大。如何既让企业依法退出,又能保持社会稳定,不留后遗症,成为扬州中院破产审理的一道必答题。当日的发布会上,扬州中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扬机公司由原扬州机械厂改制组建。扬州中院宣告扬机公司破产后,经过艰苦细致的努力,所涉职工安置等工作已经圆满完成。但扬机公司不具备房改条件的3337.88平方米职工住房的处置及维护问题,成为一大隐患。作为扬机公司非经营性资产,依法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但破产程序终结后,因民事主体资格即消亡,房屋资产的所有权人就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何对该房产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规定。

  扬州中院勇于创新工作机制,依托破产案件协调小组,首先与扬机公司的原主管部门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又与扬州市国资委取得联系,经不懈努力,促成扬机公司管理人、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原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方达成协议。由扬机公司管理人将本案所涉房产移交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原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期补偿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200万元,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全面负责房产的安全、维护等工作。至此,历时三年之久的扬机公司破产案件终于终结,更重要的是涉及171名退休职工的住房善后工作得到了彻底解决,一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得到防范和化解。(完)

编辑: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