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检方全程跟踪监督“8·26”特大环境污染案
2015年8月26日,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发生一起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杨某某驾驶装有危化品氯磺酸的槽罐车沿2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油坊镇政前路路口,突遇祝某某驾驶超载的手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灯左转行驶,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侧翻,所载危化品氯磺酸泄漏,造成道路、绿化、交通等设施及附近316户农户不锈钢门窗、农作物、人身等不同程度受损,损失额总计近400万元。为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3月份,扬中市检察院全面介入此案,支持316户受损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职,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该案是扬中历史上影响最大、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受损群众众多,案件金额巨大,处置难度极大,案件始终难以推进。得知案件信息后,扬中市检察院立即与交警大队、物价局、环保局、八桥镇政府等部门进行沟通,询问案件承办人、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案件详情,与各部门一同加班加点,搜集、整合案件证据材料共计20余本10000多页。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扬中市检察院发现此案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损害了316户居民的个人利益。无论是从国有资产维护,还是弱势群体保护上,均属于检察职能范围,该院遂及时向扬中市政府建议,召集案件研讨会,听取各参与办案部门的意见,以便全面掌握案情,准确进行定性。
由于“8·26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是由交通肇事引发,经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杨某某、祝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虽多次与肇事方交涉,但杨某某所属的南通运输公司坚持按照交通肇事认定的责任赔付200万元,而祝某某属于贫困户无赔偿能力,与实际损失400万余元相差甚远,受损农户多次聚集到政府讨要说法,该案若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
秉持将化解矛盾贯穿案件始终的理念,扬中市检察院干警第一时间与南通运输公司取得联系,在诉讼前共组织安排4次调解会,提出优先赔偿群众损失的和解方案,但是由于在赔偿金额方面不能达成共识,均以失败告终。2016年4月27日,该院选取其中1户制作支持起诉书,移送丹阳市法院立案审查,7月4日,该起案件在丹阳市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对案件的部分证据予以充分认定,该案的审理将为接下来的315件案件的办理提供证据和程序支撑。目前,其余315户受损农户的支持起诉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将对此案进行全程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