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环保局原局长索贿获刑 4年索贿400余万元

27.11.2015  11:22

  身为环保局“一把手”的局长,利用手中握有的专项资金审批大权,以“赞助费”的名义向相关企业索贿,第一笔便索要了39万元,并纳入“小金库”用于发放本单位干部职工福利、本单位烟酒、水产品等招待费用支出。

  为稳妥起见,后变为环保局提供发票直接到相关企业去报销,每一笔数额都不低于5万元,最高的一笔竟高达60万余元。就这样,在4年的时间里,这位局长共向相关项目单位索取贿赂16次,索贿总额达417万余元。

  除了为单位“牟取福利”外,这位局长还利用职务之便大捞钱财,仅经检察机关查实的就有36笔之多,共计近13万元。其收受贿赂有两个特点:只收受关系较近的相关人员的贿赂,普通人员送的款物一般都拒收;即使关系较近的人也不是每次送礼都收,有时也退还或上缴。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扬中市环保局原局长郭明生因犯受贿罪,被该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扬中市环保局因犯单位受贿罪,被该市法院一审判处罚金400万元。目前,郭明生已在监狱服刑。

   利用专项资金审批权索贿

  2008年至2012年间,扬中市环保局向上级争取江苏省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共3000万余元,用于补贴扬中市各单位治理污染排放专用。扬中市环保局就掌握着这笔专项资金的审批上报和监管大权。

  2008年12月,某发展公司向扬中市环保局上报了200万元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郭明生称,争取到这笔专项资金非常不容易,环保局不仅费了很多人力,而且所花费用也很惊人。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很快便领会了郭明生的意思,随后以“赞助费”的名义支付了39万余元给扬中市环保局。很快,专项资金的申请就被批了下来。这39万余元被郭明生纳入“小金库”,用于发放本单位干部职工福利、本单位烟酒、水产品等招待费用支出。

  作为久经官场的人,看多了腐败分子落马的郭明生非常小心谨慎。接受第一笔“赞助”之后,在长达1年的时间里,郭明生一直处于低调状态,同时,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也都被一一搁置下来。

  一直到2009年12月,陆续有官员因职务犯罪被查处,甚至其他县市也查处了环保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但是扬中市环保局却相安无事。随着时间的推移,郭明生放下心来。此时,他想的不是将这笔赞助费退回去或者从此收手,而是盘算着怎样继续瞒天过海。

  一天,郭明生的一个朋友遇到他,称手上有一些餐饮发票,如果郭明生需要,可以拿去单位报销,反正公务单位招待多,不在乎多几张发票。这件事给了郭明生“启发”,他眼前一亮,终于想到一个他自认为“天衣无缝”的好主意。

   4年向企业索贿400万余元

  2009年12月,在审核扬中市某资产经营管理中心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申请过程中,郭明生“不经意”对该管理中心负责人说:“我这里还有争取专项资金时候的一些发票还没法处理,真让人为难啊。”该负责人心领神会地说:“要是不好处理的话,我们可以代劳。

  于是,在郭明生的授意下,该经营管理中心为环保局“处理”了赞助费、招待费等发票,票面金额达48万余元。事后,郭明生特地关注了这些发票报销情况,全部有理有据,账面上看不出任何纰漏。环保局不费吹灰之力就拿到了48万元,尝到甜头的郭明生深深为自己的智慧所折服,并将这一成功“经验”推广开来。

  此后,郭明生如法炮制,在选定好符合《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环保项目单位后,与每家项目单位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赞助费和招待费的名义,按照专项资金的10%至30%不等向项目单位索取费用。费用不直接支付给环保局,而是由环保局提供等额发票到项目单位账上报支。提供的发票中有部分是真实消费,还有部分是环保局通过各商家的虚假发票从中套现。

  4年来,扬中市环保局与各家环保项目单位已基本形成共识,每笔专项资金下拨后,各项目单位便按照专项资金的10%至30%的标准,通过上述手段变相支付给环保局。这已经成为扬中市环保行业里的“潜规则”。

  至案发前,郭明生通过类似方法雁过拔毛,共计向相关项目单位索取贿赂16次,每笔都不低于5万元,最高一笔高达60万余元,索贿共计人民币4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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