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扬中:容留卖淫获利廿元 获刑一年并罚六千

30.01.2015  11:44

  为获得提成,便容留他人在自己理发店内卖淫,近日,李某被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人民币6000元。 

  李某在扬中市某街道开了一间小理发店,平时生意不多。2014年10月的一天,常来理发的甘某来到理发店,要借用一下李某理发店内的休息室,和别人谈一点“小生意”,李某对甘某要谈什么“生意”心知肚明,有些犹豫,甘某提出事后会给李某“好处”,李某同意。随后,甘某带一名青年男子进入该理发店休息室,约半小时之后离开。随后,甘某又两次在理发店内卖淫,共付给李某提成20元。 

  案发后,李某能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