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执行国家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08.06.2015  19:31

——《今日睢宁》报记者就2015年小麦收购工作

采访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王永荣

 

 

      《今日睢宁》报:王局长你好!我县小麦收割已经全面展开,夏粮收购即将开秤,请你简要介绍一下夏粮收购工作的基础情况吧。

  王永荣:好的,首先感谢县新闻中心和《今日睢宁》报多年来对粮食工作的支持、关注与监督。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面完成今年各项经济目标任务意义重大。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工作,时刻关注农民朋友的增收问题。今年我县小麦长势喜人,粮源充足,因此,及时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开展托市收购,对确保农民增产增收意义十分重大。粮食购销工作是整个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抓好粮食收购更是落实党的惠农政策的重要举措。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省市粮食工作部署,在全面完成“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全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仓储基础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部分粮库晒场面积增加,全县添置了清粮机、输送机等储粮设备290多台(套),有11个库点完成可视信息化建设,大部分库点实现了计算机计价和机打结算凭据。目前,全县夏粮收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按照国家粮食局批复,江苏省启动托市收购的时间是5月26号,今年我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开展夏粮小麦托市收购的收储库点为16家,我县具体开磅收购日期要视新粮上市而定。

  《今日睢宁》报:听了总体情况,请问我县今年小麦托市收购还有什么新的特点吗?

  王永荣:今年我县小麦托市收购工作有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时间早、粮源足”。根据国家粮食局批复,江苏省于5月26日全面启动托市收购工作,并于当天召开了全省夏粮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比去年的5月30日又提前了五天。当然,由于我省南北气候差异,受小麦的收割时间影响,夏粮收购实际开秤时间也将由南向北逐步推后。在粮源上,具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我县今年夏季小麦面积大约115万亩左右,比去年略增,按照现在长势,将出现面积、单产、总产“三增”,预计总产将超过45万吨,因此,粮源比较充足。二是“监管严、要求高”。为加强对收购政策的监管,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入库粮食质量,今年将继续由中储粮徐州直属库、市粮食局和徐州市农业发展银行联合组成若干个督查小组,不定期的对参与托市收购的库点开展巡查和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在质量控制上进一步要求对所有托市收购的小麦必须是2015年收获的新小麦,并做到“毛粮进库、净粮入仓”。另外根据省粮食局、中储粮南京分公司和省农发行的要求:“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把入库小麦质量关,小麦收购标准水分为12.5%,入仓水分不得超过13.5%,杂质等其他指标按国家质量标准执行。对水杂偏高的小麦,应进行整晒、烘干、除杂等处理,达到上述要求后入仓,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存粮安全。最低收购价小麦必须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禁止露天储存。”非标准品小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等外品小麦由经营者自主经营,随行就市收购。建议广大农民朋友在出售小麦前进行整晒,交好粮、卖好价,增加售粮收入。三是“库点少、仓容紧”。今年第一期只批准我县16个收储库点开展收购,比去年减少了11个。目前,全县粮食库存处于历史同期高位,全部属于国家政策性粮食,国有粮食企业可用于夏粮收购的空仓容只有10吨左右,收购仓容缺口较大。

  《今日睢宁》报:王局长,根据上面的三个特点,请您介绍一下今年的具体收购政策。

  王永荣: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以下简称《预案》)精神,为让广大农民朋友交上“放心粮”,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将政策介绍给大家:

  一是201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和启动条件。《预案》规定,201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根据国家粮食局5月25日批复,江苏省于5月26日起启动《预案》,第一期批准我县的16个库点具体名单如下,欢迎农民朋友就近卖粮:

 

序号

库点名称

1

江苏省睢宁粮食储备直属库鲍庙库

2

睢宁县高作镇粮油管理所

3

睢宁县古邳镇粮油管理所

4

睢宁县桃园镇朱集粮管所

5

睢宁县双沟镇粮油管理所

6

睢宁县魏集镇魏集粮管所

7

睢宁县凌城镇粮油管理所

8

睢宁县庆安镇龙集粮管所

9

睢宁县王集镇苏塘粮管所

10

睢宁县姚集镇张圩粮管所

11

江苏省睢宁粮食储备直属库

12

睢宁县李集镇李集粮管所

13

睢宁县邱集镇王林粮管所

14

睢宁县魏集镇浦棠粮管所

15

睢宁县岚山镇高集粮管所

16

睢宁县天顺粮食购销公司岚山收储库

 

  二是2015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具体的质量标准。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预案》明确规定,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18元,与去年持平。具体质量标准按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执行。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中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中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今日睢宁》报:王局长,您详细介绍了托市收购小麦的质量标准,请问非标准小麦是否收购,政策如何?

  王永荣:按国家标准,小麦分为五个等级,三等小麦为标准品,一等最好,五等最差。标准品以外的等内小麦为非标准品,国家对非标准品小麦收购实行“增扣量”的办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确定。但是,按照托市政策规定,对等外小麦不予收购,特殊情况需要上报批准。正如前面所讲,我们始终积极鼓励农民在出售小麦前进行整晒,交好粮、卖好价,增加售粮收入。

  《今日睢宁》报:请问王局长收购资金历来都是收储企业的难点,今年在这方面能否保证?

  王永荣:这一点请大家放心,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我们做了充分准备,其中就包括收购资金的准备,按照政策要求,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所需贷款,由中储粮徐州直属库统一向农发行承贷,并根据收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我们将会同农发行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收购资金审批和发放工作,保证收购需要。县里临时成立托市粮收购办公室,具体负责托市收购监管与资金协调,将会合理测算、科学安排,严格按照收购进度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并要切实保证现金供应渠道畅通、备付充足,确保农民售粮款及时兑现,同时,要严格按照收购资金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

  《今日睢宁》报:请问王局长,在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中,粮食局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哪些工作职能

  王永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对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小麦托市收购政策,监督检查托市库点政策执行情况。对不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价款、给农民“打白条”、压级压价、代扣各种收费、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等行为,会同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二是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三是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与中储粮徐州直属库、农发行共同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空仓验收、共同验收入库政策性粮食、共同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四是认真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统计汇总全县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数量。

  《今日睢宁》报:新一届政府两年来一直大力提倡放权,请问在对市场监管方面还有工作可做吗?具体的监管内容有哪些

  王永荣:这个问题问得很关键。政府放权并不是放松监管,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简政放权要将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粮食流通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以及“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等等。

  《今日睢宁》报:请问王局长,如果粮食经营者违反了上述的有关规定,他们会受到处罚吗?

  王永荣:违反上述规定要受到处罚这是一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今日睢宁》报:请问王局长,今年托市收购期间在市场管理上将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监管?突出重点是什么?

  王永荣:新粮上市后,地方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还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工商、粮食、质监、交通和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严格管理收购市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江苏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做到公开、公平和文明执法,坚持处罚和教育、执法和服务相结合。检查重点是: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质,外来跨区收购是否到粮食主管部门备案,是否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经营,是否按照《江苏省粮食统计制度》建立台账,真实反映情况,是否依质论价,是否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是否做到收购现场明码标价等。严格管理县内粮食违规出境和违规运输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经营,恶意竞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维护正常收购秩序,保证县域粮食收购市场的基本稳定。

  《今日睢宁》报:县粮食局对国有收储企业做好夏粮收购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王永荣:各收购库点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努力为售粮农民提供高效、优质的一站式服务。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政策公示栏,统一格式公布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舒心粮”;正确执行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为认真执行国家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省市粮食局都出台了粮食购销规范化工作意见,所有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都要规范政策宣传、规范收购服务、规范收购流程、规范资金管理、规范现场环境,努力让农民卖上“满意粮”。

  《今日睢宁》报:听说今年在收储企业的“廉洁风险防控”方面又有了新规定,请问能否介绍一下。

  王永荣:是的,为进一步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经营中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保证国家粮食购销政策顺利执行,全力服务农民增收,促进粮食企业“高效、诚信、勤政、廉洁”又好又快发展。去年,徐州市粮食局制定的《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经营中强化廉洁风险防控的“九防”措施》,我们将继续持久的贯彻执行。同时,我们倡导在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期间各库点必须严格遵守“十个不得”、“六要六不准”的要求,在这里也请媒体和广大群众监督。


  “十个不得”,即:

  第一,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不得随意放宽质量标准。

  第三,不得混淆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的质量标准。

  第四,不得虚报入库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

  第五,不得高价和加价收购小麦。

  第六,不得将最低收购价粮与自营粮混记混存。

  第七,不得混等存放。

  第八,不得涂改原始收购凭证。

  第九,不得刁难客户,随意提高出库费用,拖延出库。

  第十,不得擅自动用国家政策性粮食。

 

  “六要六不准

  “六要”即:

  一要热情相迎,笑脸相送;

  二要准确验质,精确计量;

  三要以质定价,及时付款;

  四要提供茶水,优质服务;

  五要起早带晚,即到即收;

  六要宣传政策,耐心解答。

  “六不准”即:

  一不准克斤扣两,压级压价;

  二不准收人情粮,抬级抬价;

  三不准打白条,代扣各种收费;

  四不准刁难农民,限收拒收;

  五不准虚收虚报,套取补贴;

  六不准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



 

  监督电话:市场监督检查  88332356,8038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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