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公示” 江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0.04.2019  00:41

  交汇点讯 《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近日出台。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到2020年底,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过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谁执法谁公示

  江苏省提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事前,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规范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公示载体方面,建设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已有的权力清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和执法流程图,增加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执法决定、救济渠道等信息,实现全省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公示信息的归集和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政务新媒体上同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查封、强拆等执法全程音像记录

  江苏省提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的电子化管理,建立执法文书电子化规范标准,规范以“不见面”形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涉重大公共利益要进行法制审核

  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江苏省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明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程序是否合法,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运用裁量基准是否准确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使送审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法制审核意见、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具法制审核意见错误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法制审核机构及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改变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意见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

原标题:江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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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