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打击围垦占用湖泊湿地专项行动结果的通报
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打击围垦占用湖泊湿地专项行动结果的通报
林湿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5年5月,我局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通知》(林湿发〔2015〕62号),部署开展打击围垦占用湖泊湿地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后,各地高度重视,迅速制定方案,开展了集中统一行动。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行动已结束,没有发现严重围垦占用湖泊湿地行为,但也存在一些破坏湖泊湿地资源的现象。现将专项行动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行动取得较好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出动人员9600多人次,出动车辆760余台次,开展执法检查400多次,制止或查处违法破坏湿地行为470多起,处理违法人员210多人,发放宣传材料256800多份。通过专项行动,排查掌握了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情况,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遏制了违法破坏湖泊湿地行为,充分发挥了林业主管部门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扩大了湿地保护的社会影响。
(一)认真进行部署落实。各地普遍下发了专项行动的通知,制定了符合实际的行动方案,确定了清理排查、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巩固提高等重点环节,明确了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重点范围。各地普遍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湖南、云南、陕西、新疆等省区相关市县也成立了相应机构,确保工作顺利进行。黑龙江、内蒙古、贵州等省区成立由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湿地执法队伍,突出行动重点,确保了专项行动的成效。
(二)清理排查建立档案。各地把清理排查工作作为专项行动的基础环节,查清查实违法破坏湖泊湿地资源情况。青海省对全省围垦湖泊湿地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河北省对全省湖泊类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进行了全面清查。天津市对静海区和宁河区范围内的湖泊湿地进行了实地检查。各地根据排查结果和历史资料,对各项数据进行详细造册,明确辖区内湖泊湿地基本信息,为加强保护管理打好基础。湖北省首次采用“湖北省湖泊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对全省755个湖泊的岸线、自然保护区、控制区及湖体内物体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识别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存储,及早发现危害湖泊的行为和水体变化情况。甘肃省、辽宁省建立了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时间、用途、位置、面积权属关系等信息档案。上海市编制了湖泊湿地名录,对21个湖泊湿地的四至边界全部进行了登记和确认。内蒙古森工集团掌握了湖泊湿地周边的生产经营、农耕、放牧等人为活动,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湖泊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三)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各地把开展专项行动与推进落实林业中心任务结合起来,与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动等结合起来,组织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森林公安、林政执法等力量,加强与公检法、工商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形成打击行动合力,做到在打击围垦占用湖泊湿地行为的同时,打击违法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行为。湖北省林业厅与水利厅开展联合执法行动5次,组织督促拆除28处重点湖泊的2.47万亩渔业围栏,省水产部门规定,全省自2015年起不再核发湖泊围栏类型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湖南省共出动人力1650余人次,清理矮围150公里、拉网网箱1.3万个,查处采沙船65艘,取缔采沙场11处。江苏省结合2011年启动的湖泊非法圈圩清除行动及非法采砂打击行动,进一步部署开展了多部门和地方联合执法,巩固扩大专项行动成效。一些省区在开展打击行动的同时,注重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做到预防为主,切实加大管护力度,对可能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等破坏湿地资源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青海省人民政府下发专门文件,在三江源湿地设置了963个湿地管护公益岗位,省财政全额负担湿地管护员工资,管护湖泊湿地面积54.28万公顷,为维护湖泊湿地资源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各地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出动宣传车、设置宣传专栏、印发宣传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使湿地保护的理念“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营造“保护湿地光荣、破坏湿地可耻”的氛围。江西省共发放宣传册12.8万余册,云南省开展集中宣传活动20余场次,发放宣传册3.6万余册,海南省发放宣传单1.8万多张,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箱。上述宣传活动起到了较好的社会宣传、教育、警示效果。广西、河南、安徽等省区利用新出台省级湿地保护条例的时机,组织专门培训班,对条例和湿地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了培训,增强依法保护湿地的意识。
二、破坏湖泊湿地的问题较为突出
从开展清理排查的情况看,全国没有发现严重围垦占用湖泊湿地行为,但是,一些地方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范围内,仍然存在违法采沙、无序养殖、排放污染、过度放牧等破坏湖泊湿地资源的现象。有的地方认识不足,进展缓慢,部分省区甚至没有上报总结报告;有的地方执法阻力较大,部分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没有湿地执法资格;有的地方行动经费和人员不足,执法监督的覆盖面偏窄,相关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破坏湖泊湿地资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湿地资源占用需求快速增加的客观原因,也有重湿地开发轻湿地保护的主观原因。特别是,在湿地保护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包括:国家层面湿地立法缺失,执法队伍严重不足;保护管理体制不顺,湖泊湿地管理职责和权限不清晰;湿地保护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薄弱;投入不足,保护设施设备落后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各地要按照我局全面保护湿地的部署和要求,把湿地执法监督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林业执法整体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清理排查和检查,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对各种破坏湿地资源行为做到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切实维护湿地资源安全。一是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各地要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划定本辖区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具体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二是做好湿地执法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已出台的省级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落实好湿地保护的责任。各地要推动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地方政府重视程度,落实好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四是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教,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呵护湿地,支持湿地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报。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