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媒体关切:扎紧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制度“笼子”

20.12.2016  22: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意味着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自此有了统一制度规范。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在发布会上就相关问题回应了媒体关切。

  《规定》出台背后有何深意

  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加强和规范执行监督工作,促进法院依法执行,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更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贾小刚介绍说,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早在2011年“两高”就启动了试点,并确立了监督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但随着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深入推进,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后,试点时期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法律要求。

  “正是在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梳理和深入研究,‘两高’共同制定了这一《规定》,对于监督启动程序、监督范围和方式都予以明确。”贾小刚回应道。

  据介绍,围绕检察监督工作,在监督范围上,《规定》首先明确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对法院民事执行行为的全面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监督方式上,《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方式,同时强调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

  为防止检察监督权使用不当,《规定》还明确规定,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回复处理情况;法院仍有异议的,还可以通过上一级法院再次提出等。

  执行不当造成损失如何依法维权

  首先应依法向法院寻求救济

  新闻发布会上,民事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当事人严重损失如何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济,成为与会媒体普遍关注的话题之一。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指出,对于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当的处分财产等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其救济措施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异议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案外人异议。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先行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未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按照检法达成的共识,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吴少军指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检察监督介入时机如何把握

  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事后监督

  《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有了统一制度规范。那么,检察机关监督介入的时机如何把握?除了运用检察建议,今后检察机关是否有更多渠道开展监督工作?

  针对本报记者的提问,贾小刚表示,在把握监督的介入时机方面,检察机关坚持三个工作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监督程序的启动原则上以当事人申请为主。

  坚持事后监督。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院和法院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能。在违法行为或违法情形发生后,检察监督才会介入。对于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检察院不介入,也不会干扰执行活动的依法进行。

  引导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和发挥法院内部纠错功能。当事人认为执行活动违法的,应当首先选择提出异议、复议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通过法院内部纠错机制解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和内部纠错机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时,检察监督会及时介入。

  “检察建议一直都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还会加强与法院的联系,通过定期通报、联合专项行动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执行人员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民行检察部门会将线索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贾小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