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购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 须缴清土地收益等价款

22.11.2014  18:26

  中国江苏网11月22日讯 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并已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

  经适房购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

  《办法》明确,《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自2008年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购房人,通过政策优惠购买的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2013年起实行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也适用本办法。

  根据《办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可取得完全产权: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并已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按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二是,享受2013年起实行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的购房人已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申请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统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经适房交易须先向部门提申请

  根据《办法》,购房人拟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的,应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按规定缴清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凭审批表、土地收益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到市国土部门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同时,《办法》规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的购房人拟取得房屋上市交易资格的,应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全额退还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的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购房人缴纳规定的土地收益或全额退还购房补贴等价款,并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对原房拥有完全产权,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存量房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告知回购价格等相关事项。

  私下签协议交易经适房有风险

  “目前市场上确实存在私下签订协议等不规范的经适房交易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交易双方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我市自2008年全面开展住房保障工作至今,最早一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时间已满5年。去年以来,向相关部门咨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问题日益增多。

  2008年起,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为杉湾花园、佳家花园、联谊南苑、佳家南园。昨天,记者从多家房产中介处了解到,杉湾花园、佳家花园、联谊南苑、佳家南园等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都有私下交易。“一般是签协议,确实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