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房者毁约 法院判决加倍支付中介费
28.06.2017 17:25
本文来源: 江苏音符
每轮房屋涨价潮,都会出现大量因房主毁约而引发的纠纷,这些坐地涨价、临时变卦的房主也因失信频频成为被告。卖家如此“任性”,受损失的不仅有买方,还有房屋中介方。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最近就审结了一起卖方恶意毁约后,拒不支付中介费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卖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加倍支付中介费24000元。
2016年10月,房屋出卖方黄某在某中介公司组织、介绍下与陆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黄某将自有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陆某,中介费由黄某负担2000元、陆某负担8000元;如买卖双方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需按房价的2%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然而陆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后,黄某却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为由,要求陆某加价10万元,否则不予出售。陆某未同意,黄某即将首付款退还给陆某,其后双方解除合同,黄某将房屋加价10万元另行出售。中介公司因未获得中介报酬,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按约支付中介费。
法庭上,黄某表示中介公司索要费用过高,仅愿意支付2000元作为中介费。港闸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与黄某系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为黄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黄某将房产加价另行出售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中就一方违约时产生的中介费远高于按约履行时的中介费,但其根本目的是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恶意解除合同,本身具有一定惩罚性。事实上,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亦在于黄某为追求更高利益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解除合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没有法定事由恶意违约不仅须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违背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王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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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2017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