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调整 来看看新政旧政比较
滨江新城一角。
市政府6月1日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作部分调整的通知》,对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搬迁补助费等作出调整。与2012年11月出台的《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相比,此次调整有不少新变化。
■鼓励提前搬迁
提前搬迁奖励额度有调整
【旧政】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新政】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旧政】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项目联动奖励。
【新政】取消了这条。
解读: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以来,房屋征收部门已实施3个国有土地上的征收项目。随着市场形势变化,我市从优化安置方式、破解安置矛盾等方面考虑,对原来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调整。
新政对提前搬迁奖励的内容进行微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二奖励时段签约并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2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原来的政策中设置联动奖,但实践操作发现这项奖励的效果不明显,此次取消了联动奖。
■选择货币补偿有奖励
房屋用途不同奖励也不同
【旧政】住宅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新政】住宅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解读: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和公平原则给予合理补偿、公平补偿。过去,由于安置房建设速度不能满足被征收人的需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目前市场房源充足,供不应求的矛盾已经得到解决,按原来的政策给予货币奖励后超过新建商品房价,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显得不公平。
业内人士介绍,今年1月起实施的《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取消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我市为了有效推动房屋征收工作,此次调整仍保留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进行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另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奖励,住宅类房屋、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2%、6%、10%给予奖励。
■安置方式优化
选择新城现房安置有奖励
【旧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同区位地段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对应选择,不予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滨江新城区范围内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户型(面积)选择标准基础上增加安置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根据其市场价格给予优惠,具体以每个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土地出让的、建设手续齐全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的产权调换房屋。
解读:对旧城区改造的补偿安置需要改变观念,创新方式。“这次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对于选择滨江新城区范围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这在过去是没有过的。”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泰州市区和相邻的一些城市,对选择产权调换没作奖励。
据介绍,我市原有安置方式着重于原地安置,被征收人没有充分的选择余地。此次调整立足现房安置,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滨江新城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异地安置,缩短过渡期限。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滨江新城区范围内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在安置面积、价格等方面享受到优惠政策。
■提高搬迁补助费
最低“搬家费”提高至1500元
【旧政】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新政】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解读: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介绍,考虑到劳动力成本提高等因素,这次适当提高搬迁补助费。
调整后的细则同时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及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有调整
选择原地期房产权调换
过渡期延长至24个月
【旧政】征收住宅房屋应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1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新政】征收住宅房屋应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1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原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选择异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解读:考虑到安置房的建设周期,特别是原地重建安置房周期长等特点,此次调整,对选择原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由原来的18个月调整到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对选择异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仍为18个月。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分段计算。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统一调整到原标准的2倍,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征收人,按每月1000元/户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此外,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统一调整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据了解,今年我市还将启动旧城区房屋征收项目,并按新调整的政策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改善老城区环境,提升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