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11年的房屋为啥不属自己? 城镇居民禁买农村宅基地

15.05.2015  18:12

  中国江苏网5月15日讯 上海居民钱女士想退休后回农村生活,11年前到姜堰梁徐镇花4万元购买了村民宋先生家的房屋。6年后,宋先生和叔父要求钱女士返还房屋,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昨天,姜堰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这起多年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引起的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钱女士退还房屋,并获一次性补偿13万元。

   11年前下乡买房花4万元

  11年前,上海居民钱女士回到祖辈居住过的梁徐镇,想买一套民宅,以便退休后回农村生活。

  梁徐镇宋先生家有六间房屋,由三间三架梁、三间五架梁和院墙等组成,单门独院,房宽地敞。钱女士看了很合适,愿意买下。宋先生和叔父长年在外打工,逢年过节才回来,家里都由妻子做主。

  宋妻说,60多岁的叔父一直未婚,跟她和丈夫一起生活。她和丈夫生有一个儿子,为了让孩子拥有好的教育,一心想卖掉农村的房子,到集镇上重新购房。“这样,孩子才能就近到更好的学校读书。”上海居民钱女士看中她家的房子后,她愿意卖出。经过双方协商,钱女士花4万元买走了她家的房屋。

  钱女士买了房屋后,顺利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翻建和装修了房屋。

   房主要赎回房子碰钉子

  宋先生说,其父母均去世,家里的五架梁由父亲和叔父于1990年共同建造,三架梁房屋由叔父单独建造。妻子在家卖房,他和叔父不知道。妻子卖房时,代他签了字。

  宋妻卖掉房子,又借了3万元,到集镇上买了套60多平方米的店面房,一楼好开店,二楼住家。宋先生说,他和叔父住了几年的店面房,感觉集镇除了交通等便利外,并没有原来的老屋好,尤其是老屋宽敞,四周环境好。2010年春节,他和叔父商量,决定花钱赎回钱女士买走的房子,同时做妻子的工作,集镇的店面房照留着,另外赎回老屋。妻子说,只要留着店面房,不影响儿子学习就行。

  宋先生和叔父好不容易找到钱女士,钱女士不同意退房,说,商家还有“货物离柜,拒不退还”的规定,“我都买了这么多年啦!已成事实,不好反悔。

  接下来的几年,宋先生和叔父找到钱女士多次,都未能如愿赎回房屋。

   买卖合同无效依法赎回

  宋先生说,去年国庆节期间,他到亲戚家吃饭,与一位律师同桌,闲谈时说了自己的苦恼。律师说,法律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起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建议他依法维权。

  不久,宋先生和叔父一纸诉状,将钱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赎回房屋。法官多次召集钱女士和宋先生,调解这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引起的合同无效纠纷。

  法官告诉钱女士,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于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钱女士说,她根本不知道这条法律,更没想到,买了11年的房子竟然不属于自己。“早知道,我就不买了。退休后,宁可下乡租房生活。”她愿意退还房屋,不过,这11年房价一直攀升,加之她当年花钱翻建和装潢,她要求对方给30万元。

  宋先生说,既然买卖合同无效,他们只愿意退还当初的4万元。“何况,这11年,钱女士也住过房屋。

  双方悬殊较大,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昨天,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协调。法官跟宋先生说:你妻子卖了房屋,6年内,你和叔父未提出异议,可认定你们对买房行为的追认。从保护诚信交易的角度出发,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被轻易推翻。

  法官也劝钱女士让一步,说,当初,钱女士代丈夫宋先生签字,合同本身就存有瑕疵。何况,法律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他们也多次请专家到场评估鉴定房屋的价格,现也就在18万至20万元之间。

  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最终钱女士退还房屋,宋先生一次性补偿钱女士13万元,双方无异议。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