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失败也得付中介费?南京这家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

05.08.2015  22:14

  新华报业网讯 南京的陈刚夫妇本想入手一套二手房,但因为贷款办不下来作罢,可中介公司此时却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索要中介费6万元。8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赔偿反诉原告夫妇经济损失5000元。

  2014年12月,陈刚夫妇经中原公司介绍,准备买下位于鼓楼区汇林绿洲花园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当他们向银行贷款时,却被告知因首付款不足总房款的30%,银行拒绝陈刚夫妇的贷款需求。由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陈刚夫妇只好解除合同,向卖房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但中原公司认为他们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而合同最终未能履行责任在买方,故坚持要陈刚夫妇支付6万元中介费,但遭到对方严辞拒绝。

  5月15日,中原公司将陈刚夫妇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中介费6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起反诉,认为他们最终没能贷到贷款的责任在于原告未能释明相关政策,而原告作为专业中介机构,理应清楚银行的相关规定。被告不仅不愿意支付6万元中介费,而且在反诉中还要求中原公司赔偿因合同违约造成的5000元损失,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

  今天,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居间人应当将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原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导致陈刚夫妇赔偿卖房人5000元,该损失的产生与原告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陈刚、王芳要求中原公司赔偿其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驳回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赔偿被告陈刚夫妇5000元。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