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大意酿成火灾祸及租户难脱责

09.02.2015  12:00

  房东大意酿火灾,租来的店房被烧毁,烧毁的财物由谁赔偿?家住如皋的王军就遇上了这样的倒霉事,1月28日,他收到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上面载明他店房内被烧毁的财物,由房东承担赔偿责任,这让他终于舒了一口气。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一直想开一家美容美发店的王军,经过多次观察,看中了邻村李明位于如港公路边的自建房,便与李明协商。李明同意将自建房一层的两间店房、二层的一间厨房出租给王军。合同签订当天,王军就付给李明租金32000元,然后着手对两间店房进行装潢。正当装潢即将结束,等着营业的王军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场大火让他的打算毁于一旦。火灾发生后,李明返还了20000元租金给王军,当王军提出返还余下的12000元租金时,李明却认为火灾可能就是王军在装潢过程中装修电路不当引起的,12000元租金不返还了。无奈,王军将李明告上了法庭,庭审中,李明辩称火灾系王军安装的樱花牌热水器短路引起的,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如皋法院最终判决李明与王军解除租房协议,扣除王军已经使用店房20天的租金1753元,李明返还王军租金10247元,同时赔偿王军店房内被烧毁的物品31678.26元。

  判决后,李明提起上诉,并申请对火灾原因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在收到如皋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未向南通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因距离火灾发生时的间隔时间较长,火灾现场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故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火灾原因的申请不予受理。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冬兰裘索

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