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04.03.2015  11:42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0.20-0.40元/立方米不等,地下水水资源费0.40-10元/立方米不等。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要求,不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新标准自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

本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初步建立了差别化的水资源费征收体系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一是对居民生活用水执行最低标准,利用取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腾出的空间调整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不变,不会对广大居民生活产生影响;二是实行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地下水未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基本维持现状不变,重点调整增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防止过量开采,促进地下水资源保护;三是适当调增高耗水行业水资源费标准,对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通过价格杠杆限制高耗水和产能过剩行业用水以及超量取用水,支持低消耗用水。

我省原水资源费标准于2004年出台,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3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0.2-3.2元/立方米,并按规定征收0.07元/立方米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最低标准应为0.20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最低标准应为0.5元/立方米,并要求实行差别水价。为做好本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各市、县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分析汇总,并先后在南京、南通、常州、苏州召开10多场供水企业、各类用水户、专家学者、省政协委员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我省水资源费调整方案。(供稿:厅水资源处 责编:厅办公室 栾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