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15.09.2018  10:10

  扬子晚报讯(记者 黄红芳)记者昨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对2018年度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实施意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省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6+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4)±综合调节额;C1供养亲属抚恤金月调整额=省上年度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4+省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0.6)±综合调节额;C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上述公式分级别调整。

  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由各设区的市参照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幅度并结合实际综合确定。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每年调整一次。本次调整的对象包括:上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当年1月1日起调整定期待遇。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当年7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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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雨霏